1、高壓輸出: 0.5 ~10kV,每一檔增加500V,共有20檔
高壓輸出電纜、可拖地使用
45Hz、50Hz、55Hz三種頻率
2、容 量: 1500VA
3、準 確 度: tgδ: ±(讀數*1.0%+0.08%)
Cx: ±(讀數*1.5%+5PF)
4、分 辨 率: tgδ:0.01% Cx:1pF
5、測量范圍: 0.1% < tgδ < 50%
3PF< Cx < 60000PF
10KV時,Cx ≤30000PF
5KV時,Cx ≤60000PF
6、電 源: AC 220V士10% 50士1Hz
7、諧波適應: ≤3%
8、使用條件: -15℃-50℃ 相對濕度<80%
9、外型尺寸: 460(L)×335(W)×340(H)
10、重 量: 30 kg
工作原理:
異頻介質損耗測試儀啟動測量后高壓設定值送到變頻電源,變頻電源用PID算法將輸出緩速調整到設定值,測量電路將實測高壓送到變頻電源,微調低壓,實現準確高壓輸出。根據正/反接線設置,測量電路根據試驗電流自動選擇輸入并切換量程,測量電路采用傅立葉變換濾掉干擾,分離出信號基波,對標準電流和試品電流進行矢量運算,幅值計算電容量,角差計算tgδ。反復進行多次測量,經過排序選擇一個中間結果。測量結束,測量電路發出降壓指令變頻電源緩速降壓到0。
1. 本儀器只能在停電的設備上使用;接地端應可靠接在接地網,
儀器盡量選擇在寬暢,安全可靠的地方使用。
2. 被試設備從運行狀態斷開高壓引線轉為檢修狀態,并對其清掃,初步絕緣試驗良好后,方可利用該儀器進行試驗,以防被試設備絕緣低劣,使儀器在加壓過程中損壞。
3. 根據設備的安裝情況確定采用那種接線,并在相應的菜單選項中選擇其接線方法。
4. 根據不同設備正確選擇測試電壓等級,并在相應的菜單選項中選擇所需電壓。
5. 測試過程中如遇危及安全的特殊情況時,可緊急關閉總電源。
6. 斷開面板上電源開關,并明顯斷開220V試驗電源,才能進行接線更改或工作結束;重復對同一試驗設備進行復測時,可按下復位后,重新測量,也可以在上一次測試完成后選擇重復進行。
7. 為保證測量精度,特別當小電容量試品損耗小時,一定要保證被試設備低壓端(或二次端)絕緣良好,在相對濕度較小的環境中測量。
8. 在進行大電容試品實驗時,儀器的接地與被試品接地,不應該在同一接地點,以防接地放電時反擊電壓或者流動波影響儀器的安全。
9. 儀器自帶有升壓裝置,應注意高壓引線的絕緣距離及人員安全;10、儀器應可靠接地,接地不好可能引起機器保護或造成危險。
10. 儀器啟動后,除特殊情況外,不允許突然關斷電源,以免引起過壓損壞設備;
11. 儀器所配(HVx)專用高壓電線雖出廠時已檢測合格,但測量時仍需遠離人體及低壓測試線(Cx);高壓芯線與高壓屏蔽線均不允許接地和測試回路的低電位部分。
CX輸入線的芯線和屏蔽線均不允許接觸測試回路的帶高壓部分。
12. 儀器應注意防潮,防劇烈振動。
13. 當現場干擾較大,用工頻無法得到確定結果時,應使用異頻測量,其它情況應使用工頻測量。
14. 當發出測量指令后,較長時間(1分鐘)屏幕上不出現測量結果,有可能是試品電容太大或死機造成,重新開機后降低測量電壓再測。
15. 試品短路將無法測量,儀器自動保護。機機頭上方出紙口處伸出一段時,按一下按鍵停止走紙。打印紙允許往外拉。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修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并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后至多1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1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并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 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八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許可證類別、許可證等級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被許可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變更。
第十九條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者提高許可證等級的,1年內不予受理:
(一)申報業績不屬實的;
(二)在合同規定的質保期內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三)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的;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除提供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至(六)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許可事項變更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許可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后,被許可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手續。變更后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第二十三條 被許可人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被許可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
(三)變更后的法人執照;
(四)涉及修改單位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單位章程。
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許可機關管轄的,應當向變更后住所地的許可機關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通知申請人。變更后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第二十四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許可機關應當按照 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有關程序,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并補辦相應手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許可機關實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許可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的被許可人建立管理檔案,實行跟蹤管理,履行監督責任。
第二十七條 許可機關應當督促被許可人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并將自檢結果報送許可機關。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可以采用現場檢查或者通過核查被許可人提供的反映其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情況的有關材料,對被許可人實行檢查。被許 可人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配合許可機關的工作。 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被許可人在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二十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監督檢查的情況,作出結論,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監督檢查結論定為不合格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根據其實際具有的條件重新核定許可證。
第三十條 許可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一條 被許可人資產、專業人員、設備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不符合許可證等級標準的,應當自發生重大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許可機關報告。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其實際具有的條件重新核定。
第三十二條 被許可人在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違法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的,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延續的或者未被準予延續的;
(二)被許可人因解散、破產、倒閉、歇業等原因而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被許可人不具備從事許可事項的能力;
(五)按照本辦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被許可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第三十六條 被許可人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被許可人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變更許可事項的,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事項變更,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第三十七條 被許可人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當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未依法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相關的經營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被許可人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相關的經營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被許可人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許可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在規定限期內仍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許可證等級。
第四十一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的,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被許可人未按照規定向許可機關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材料,或者向許可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
適用范圍說明: 沒有特殊說明,上表給出的10kV電纜長度為2.0倍耐壓、32Hz~300Hz下的長度。如果是 2.5倍耐壓、39Hz~300Hz下,電纜長度要相應的減少33%。
產品配置說明: 1.用戶可選配補償電容器
2.特殊試品可定制
型 號 | 可滿足的試驗項目 | 設備電抗器配置 | 備 注 |
DFVF3000-44/22 | 10kV(300mm)電 纜 1KM | 22kV Ⅹ 1臺 | 便攜式 |
DFVF3000-132/66 | 1、10kV(300mm)電 纜 3KM 2、35kV(300mm)電纜 1KM |
22kV Ⅹ 3臺 | 便攜式 |
DFVF3000-264/52 | 1、10kV(300mm)電 纜 5KM 2、35kV(300mm)電 2KM 3、35kV 變壓器,開關, 4、10kV電動機,變壓器 5、600MW及以下發電機等 |
22kV Ⅹ 6臺 | 便攜式 |
DFVF3000-1560/66 | 110kV(300mm)電 纜 3KM | 130kV Ⅹ 2臺 | 非便攜式 |
型 號 | 可滿足的試驗項目 | 設備電抗器配置 | 備 注 |
DFVF3000-44/22 | 1、100MW及以下發電機 相電容0.1-0.3uF 2、10kV(300mm)電 纜 1KM |
22kV Ⅹ 1臺 | 便攜式 |
DFVF3000-100/36 | 1、600MW及以下發電機 相電容0.1-0.25uF 2、10kV(300mm)電 纜 1.5KM |
18kV Ⅹ 2臺 | 便攜式 |
DFVF3000-176/44 | 1、600MW及以下發電機 相電容0.1-0.3uF 2、10kV(300mm)電 纜 3KM 3、可兼顧發電機母線,主變等 |
22kV Ⅹ 4臺 | 便攜式 |
型 號 | 可滿足的試驗項目 | 電抗器配置 | 備 注 |
DFVF3000-250/200 | 1、110kV GIS的交流耐壓試驗 2、35kV(300mm)電纜 1KM 3、10kV(300mm)電 纜 3KM 4、220kV以下變壓器工頻耐壓 5、110kV互感器交流耐壓 |
40kV Ⅹ 5臺 | 便攜式 |
DFVF3000-100/200 | 1、110kV GIS的交流耐壓試驗 2、110kV互感器交流耐壓 | 50kV Ⅹ 4臺 | 便攜式 |
型 號 | 可滿足的試驗項目 | 電抗器配置 | 備 注 |
DFVF3000-105/84 | 1、110kV變壓器的工頻耐壓試驗 2、10kV電動機的工頻耐壓試驗 3、35kV開關交流耐壓試驗 4、10kV(300mm)電 纜 1KM |
28kV Ⅹ 3臺 | 便攜式 |
DFVF3000-100/80 | 1、110kV變壓器的工頻耐壓試驗 2、10kV電動機的工頻耐壓試驗 3、35kV開關交流耐壓試驗 4、10kV(300mm)電 纜 1KM |
40kV Ⅹ 2臺 | 便攜式 |
變頻串聯諧振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變頻串聯諧振、變頻串聯諧振、串聯諧振、調頻串聯諧振、串聯諧振耐壓試驗裝置、串聯諧振試驗設備、電纜耐壓試驗裝置、工頻耐壓試驗裝置、高壓交聯電纜交流耐壓試驗設備、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調頻諧振、調頻串聯諧振交流耐壓試驗裝置,交流串聯諧振,交流變頻串聯諧振,變頻諧振,變頻串諧,串諧試驗裝置,串諧耐壓裝置,GIS交流耐壓試驗裝置,發電機工頻(交流)耐壓試驗裝置,電動機工頻(交流)耐壓驗裝置、變壓器工頻(交流)耐壓試驗裝置等
1.只有合格的技術人員才可執行維修,防止火災或人身傷害。
2.使用適當的電源線。只可使用該產品專用、并且符合該產品規格的電源線。
3.正確地連接和斷開。當測試導線與帶電端子連接時,請勿隨意連接或斷開測試導線。
4.產品接地。該產品除通過電源線接地導線接地外,產品外殼的接地柱必須接地。為了防止電擊,接地導體必須與地面相連。在與該產品輸入或輸出終端連接前,應確保該產品已正確接地。
5.注意所有終端的額定值。為了防止火災或電擊危險,請注意該產品的所有額定值和標記。在對該產品進行連接之前,請閱讀該產品使用說明書,以便進一步了解有關額定值的信息。
6.請勿在無儀器蓋板時操作。如蓋板或面板已卸下,請勿操作該產品。
7.使用適當的保險絲。只可使用符合該產品規定類型和額定值的保險絲。
8.避免接觸裸露電路和帶電金屬。產品有電時,請勿觸摸裸露的接點和部位。
9.在有可疑的故障時,請勿操作。如懷疑該產品有損壞,請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切勿繼續操作。
10.測試結束后要等放電完畢再拆除測試線。
產品簡介:
是一種全新檢測高壓斷路器機械動特性的專用儀器。高壓開關動特性測試儀采用高科技技術,集計算機、打印機、測量接口電路、操作電源等于一體,是高壓斷路器檢測的新專用儀器。配置了兩種適用于不同距離、精度測試的位移傳感器,由儀器自動識別系統對選用的傳感器進行識別,完成對少油、多油、六氟化硫、真空高壓斷路器的測距、測速。在儀器的設計上,只需一次合(分)動作,即能將六個斷口的全部數據采樣記錄下來,用單鍵操作顯示測量結果,并能打印記錄測量數據,打印六個斷口的電流波形圖及一個斷口的動觸頭時間特性曲線圖。
是針對各種高壓開關研制的一種通用型電腦智能化測試儀器。高壓關機特性測試儀應用光電脈沖技術,單片計算機技術及可靠的抗電磁輻射技術,配以精確可靠的速度/距離傳感器,可用于各種電壓等級的真空、六氟化硫、少油、多油等高壓開關的機械性參數的調試與測量。該儀器接線方便、操作簡單、操作時只需一次合(分)動作便可得到合(分)閘全部數據。并能打印所需的全部數據,斷口電流波形和動觸頭運動曲線,便于分析保存。